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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第3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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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國際科學教育之交流及運用。二、青少年科學人才之培育、科學教育競賽與交流…第4條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第5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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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