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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本館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大門廣場、美術園區(星光草坪、下凹庭園)及碑林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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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