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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規範美術館場地及設備使用申請、收費標準、許可程序等事項,以確保場地及設備有效利用並妥善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5-30・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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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提供使用時,申請人應遵守本館場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並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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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本館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大門廣場、美術園區(星光草坪、下凹庭園)及碑林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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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館場地以提供本館舉辦活動為優先,其他機關、團體、公司均可提出申請,惟其所舉辦活動需非營利性且不得有涉及宗教、政治等行為,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或具有藝術文化性質。但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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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申請人應於使用起始日前十五日內繳清使用規費。使用期間如有超時使用情形,視為場地使用之延續,其計費方式同收費基準,並應於使用結束日後七日內補繳場地及設備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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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二、本館與館外機關(構)合作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三、館外機關(構)主辦、本館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依收費基準五折計費。 四、上級機關交辦所需者,未編列場地使用費時,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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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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