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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設備使用及收費標準 第6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二、本館與館外機關(構)合作主辦之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三、館外機關(構)主辦、本館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依收費基準五折計費。 四、上級機關交辦所需者,未編列場地使用費時,得免收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設備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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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