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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館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展覽組:美術作品之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接待服務事項。 二、典藏組: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裱裝及 修護事項。 三、推廣組:美術教育之推廣、輔導、美術複製品及書刊之編印事項。 四、研究組:美術史、美術理論及美術技法等有關美術研究事項。 五、圖書資訊組: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諮詢服務及辦公室電腦化 等相關業務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機電、警衛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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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