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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承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館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置 副館長一人,襄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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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