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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本館置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室主任、專員、編審、助理研究 員、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編審、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展覽組、典藏組、推廣組及圖書資訊組組長,必要時得比照 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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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