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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 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務管理。 三、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修護。 四、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五、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 六、結合美術資源並推展生活美學。 七、所屬生活美學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美術業務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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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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