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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第4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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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第3條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第5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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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