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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規程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二、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三、學校音像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 四、學校藝術教育資源與珍貴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維護、建檔、管理及推廣。 五、藝術教育入口網與數位資料庫之維運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藝術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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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