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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組織規程 第4條

本館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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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館掌理下列事項:一、學校視覺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輔導。二、學校表演藝術教育之研究、推廣及…第3條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第5條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6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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