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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第11條

報名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方式獲錄取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錄 取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始得參加登記分發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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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