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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第3條

高級中學辦理各項招生應成立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招 生委員會) ,議定招生計畫及簡章,明訂招生方式及錄取名額等相關事項 ,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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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