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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第4條

招生委員會應依學校特色議定各項招生方式、錄取名額,其中登記分發入 學名額,除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外,應高於當年度核定高一新生名額百分 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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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