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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第8條

招生委員會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方式如下: 一、實施對象: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學力測驗分數者。 (二) 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已取得當年度學力測驗分數者 。 二、組織分工:各招生區高級中學應與職業學校聯合成立登記分發入學委 員會,辦理分發入學等事宜。 三、分發依據: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參加二 次測驗之學生,得擇其中較優一次成績參加登記分數。但以第二次報 名時之登記分發區為分發依據。 四、實施方式:以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 五、實施時間:每年於六、七月間辦理,其時程由本部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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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