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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第7條

招生委員會辦理申請入學方式如下: 一、實施對象: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之學生。 (二) 國民中學學生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 辦法之規定者。 二、組織分工: (一) 各招生區應成立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規劃等事宜。 (二) 各招生委員會應將各校招生名額、申請條件等相關資料,報經本部 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提早上網公告。 三、實施方式: (一) 國民中學學生依各高級中學所訂條件,主動向所欲就讀之高級中學 提出申請,各國民中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 參採學力測驗分數及特殊才能、綜合表現等之具體表現。 (三) 各高級中學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不再另外辦理甄選。 (四) 每一學生,除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者外,限向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籍 所在之招生區單一學校提出申請,不可跨區報名。但因鄰近特殊地 緣關係需越區參加申請入學者,得向擬參加之招生委員會申請同意 後,向單一學校報名參加。 (五) 直升入學應以本校附設國中部為參加對象,參採學力測驗分數、在 校成績、特殊才能、綜合表現等之具體表現,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不再另外辦理甄選。 四、實施時間: (一) 每年四月下旬至五月中旬。 (二) 放榜時間每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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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