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 雇主與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准 後,始得辦理: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影本。 三、原雇主開具離職同意證明影本。 四、納稅證明影本。 五、聘僱契約書影本。 依前項轉換雇主之外籍駕駛員,其聘僱許可期間以原許可有效期間屆滿為 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