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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 雇主與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關核准 後,始得辦理: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影本。 三、原雇主開具離職同意證明影本。 四、納稅證明影本。 五、聘僱契約書影本。 依前項轉換雇主之外籍駕駛員,其聘僱許可期間以原許可有效期間屆滿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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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