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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聘僱外籍駕駛員以從事下列工作為限: 一、航空器運渡。 二、航空器試飛。 三、航空器駕駛員訓練。 四、營運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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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