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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業者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航空器運渡或航空器試飛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業者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之資格。 二、持有業者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 三、聘僱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 前項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不得執行航空器運渡或航空器試飛以外之飛航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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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