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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64.09.09訂定) 第7條

接骨技術員死亡時,應於十日內由其最近親屬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告 ,並繳銷從業執照及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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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