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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64.09.09訂定) 第6條

接骨技術員應持憑登記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繳驗申請發給 從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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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