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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94.11.24訂定) 第4條

接骨技術員應持憑登記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從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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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