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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94.11.24訂定)
› 第5條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94.11.24訂定) 第5條
接骨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 接骨技術員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送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 接骨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從業執照及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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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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