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語推行辦法 › 第12條

國語推行辦法 第12條

各地方機關、團體、學校等,對民眾公告,以用語體文為原則,並視需要 ,加注音符號。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語推行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