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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推行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語推行辦法這部法規,規範了國語(普通話)的推廣、使用和教學,目的是統一全國語言,促進溝通和社會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2-12・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普遍推行國語及注音識字運動,特訂定國語推行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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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得聘請專家及熱心人士,組成國語推行指導委員會, 負責研究、設計、及指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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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得設國語指導員若干人,負責指導轄區內學校及社會 之國語及注音識字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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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級師範學校,應設國語科目,講授並練習國語及注音符號之應用,並得 設國語科或國語專修科,培養國語師資及國語推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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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地方教育行政機關,得舉辦國語師資訓練班或國語教員講習會,其科目及 期限,視各該區域之教育與語言上之需要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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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地區應視交通情形,集中或分區舉行國語講演比賽,及其他有關國語推 行及注音識字運動之各種比賽、展覽等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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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失學民眾補習教育,應先教注音符號,所用課本均應加注音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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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教學,應先教注音符號,以為學習語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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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國民小學各科課本應依其性質,酌加注音符號;國民中學、高中、高職國 文課本之生字、新詞均須於注解中,用注音符號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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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編印兒童讀物及通俗書刊,以用語體文為原則,並加注音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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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種大眾傳播工具,均以使用國語為主,其供民眾閱讀之部份,並視需要 ,加注音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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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地方機關、團體、學校等,對民眾公告,以用語體文為原則,並視需要 ,加注音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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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各地方街道、車站等名稱,新製或重製名牌時,酌加注音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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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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