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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
› 第6條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或實地考試辦法 第6條
口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口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口試委員三至五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 二、口試委員按口試評分表 (附表二) 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 得分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三、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專業學識及實務經驗占百分之六十;行政才能 及領導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氣度、言辭及儀態占百分之十五。 舉行口試前應召開口試預備會議,會商研定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 間,並得擬定書面問題,交應考人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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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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