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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主計人員任職管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軍主計人員,暫以各級軍事單位辦理主計業務之主計及預財 軍官為限,各級財務勤務機構工作人員,及具有主計專長而未服務主計預 財部門者,均暫不納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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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