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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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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第6條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人員分類執行單位,其職責如左: 一、督導所屬實施人員分類作業。 二、軍職專長之增加、修訂與廢止之建議。 三、軍職專長之盈缺管制。 四、軍職專長測驗題本 (庫) 之命題、編訂與修訂建議。 五、有關人員分類作業手冊之改進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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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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