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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由財勤單位發放之薪餉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包括薪俸、加給、 主副食費等,其內涵如下: 一、薪俸:係指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文職人員之俸額,義務役軍官、 士官、士兵、志願役士兵之薪額,及軍事院校學生薪津,編制內一般 聘雇人員之薪額。 二、加給:係指由財勤單位發放之各項加給。與薪俸併稱薪給。 三、主副食費:係指由財勤單位發放之主食實物代金、副食實物代金、副 食費及副食實物補助費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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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