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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財勤單位,係指負責辦理財務收支業務之國軍同袍儲蓄會、綜 合財務處、地區收支處 (組) 、財務勤務處、財務作業組、財務支援組、 財務勤務隊等單位,配屬於部隊實施隨軍財務支援作業。 有關財務勤務補給區域分派、變更,由聯勤總司令部財務署 (以下簡稱聯 勤總部財務署) 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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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