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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27條

聯勤總部財務署應於發餉次月中旬,區分中央單位、陸軍、海軍、空軍、 聯勤、軍管區司令部 (海岸巡防司令部) ,編造發放薪餉人數、金額統計 表,分送國防部人力司、人事參謀次長室、計畫參謀次長室、主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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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