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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第26條

奉派出國公差或留學人員,應領之薪餉,得以書面委託代領人具領。未委 託者,應俟其返國後再補發。主副食費發放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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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