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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5條

第 四 章 表揚
亡故官兵,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呈請總統頒給旌忠狀,以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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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揚」的其他條文

第26條旌忠狀如有遺失、損毀,不予補發。但遺族得申請補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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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