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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27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相關法令得申請安葬公墓、安厝忠靈塔、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及頒給旌忠狀者,於其亡故後亦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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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