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 第3條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3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本辦法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 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 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 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 五、作業規定之訂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