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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5條

國防部得依實際需要,籌建公墓、忠靈塔、紀念碑,以安葬、安厝、祠祀、紀念亡故官兵。 前項所需籌建、造墓及維護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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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