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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10條

本部得委任後備指揮部,辦理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人員之登記及列管事宜,並每年實施身分校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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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