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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 第9條
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9條
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之人知悉失蹤或被俘人員有
第七條
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已歸來或中途變節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發放之財務單位;其應通知而未通知者,追繳其自知悉時起領受之家屬生活維持費。 領受家屬生活維持費之人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發放之財務單位;其應通知而未通知者,追繳其自應予停發之日(月)起領受之家屬生活維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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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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