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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5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依下列順序發給: 一、配偶、子女、父母。但配偶以未再婚,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或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但孫子女以未成年,或已成年,仍在學就讀或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家屬之範圍,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之。 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家屬有數人而無法協議時,其家屬生活維持費應平均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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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