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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第42條

政治教官教學成績優良,或對教育內容研究改進創造發明,有特殊價值者 ,予以適當獎勵。其教學成績平庸者,各學校應隨時檢討報請權責單位, 核調其他職務。 兼任政治教官教學成績優良者,各單位應逐級檢討予以獎勵表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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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