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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5條

戰役紀念旗旒頒授範圍如左: 一、凡參與戰役之部隊,達成所賦予之任務,並獲得輝煌之戰果者。 二、凡參與戰役之會戰部隊,殲滅 (擊毀、搫沉) 敵優勢兵力或攻佔 (確 保) 戰略要域,地形要點,使我軍獲致重大勝利者。 三、凡參與戰役中之戰鬥部隊,具有英勇表現,而足資矜式之團隊。 四、參與作戰之陸軍師級或獨立旅 (營) 之團隊,海空軍及盟軍部隊比照 陸軍相當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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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