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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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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旗牌章徽制頒辦法 第6條
戰役紀念旗之頒授於戰役或會戰或戰鬥之直後,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後 辦理,由參謀總長頒授,或適宜授權代行頒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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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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