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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46條

個人服裝卡片初建立時,應填寫本單位番號名稱及單位主官姓名,並加蓋 小官章或私章,以昭慎重,個人調職,長期受訓,住院 (開缺) ,各該單 位應將其服裝卡,交個人自行攜交新職單位,核對集中保管,如有不攜交 者,停止其服裝補給,並須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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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