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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90條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官兵服裝收繳及代金發放作業程 › 第 三 節 申請程序 › 第 二 款 海、空軍部分
海空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於申請服裝代金者,於奉到退伍除役行政命令 後,即可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 屬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得「服裝清繳證明單」,交由單位主辦服 裝補給人員,造具證明冊五份,以三份交退除役官兵,連同退伍除役命令 ,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退伍除役人員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按規定 先行賠償,其處理程序由海、空軍總部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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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空軍部分」的其他條文

第89條服裝收繳與代金申請轉發海軍由基層(伙食)單位及艦艇,空軍由使用單位辦理。第91條海、空軍單位,主辦服裝補給人員於清發服裝代金之同時,應將餘存證明冊,以一份寄海、空軍後勤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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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