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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91條

海、空軍單位,主辦服裝補給人員於清發服裝代金之同時,應將餘存證明 冊,以一份寄海、空軍後勤署,另一份寄服裝補給之地區支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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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