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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0條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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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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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為管理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受贈收入。三、接受委託研究、製造、技術移轉…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教學訓練、實習及研究發展支出。二、承接委託研究、製造及技術服務支出。三…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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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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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前項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
第9-1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防部主管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第11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2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3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 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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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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