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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接受委託研究、製造、技術移轉及服務收入。 四、提供各項服務、加工、產品銷售及勞務收入。 五、醫療收入。 六、研發特許權收入。 七、教學實習收入。 八、委託經營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 九、相關事業之投資及融資收入。 十、附設營運項目收入。 十一、本基金孳息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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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