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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2條

監察官服行任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所謂監察官,係指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經國防部任命服行監察任務之 人員。 兼服監察任務之人員,於執行監察任務時,視同監察官。 監察官之甄選、訓練、任免及考核,由國防部依權責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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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