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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第3條

國軍各級政治作戰單位依業務需要設監察 (以下簡稱政三) 處、組、科 室,或置監察官辦理監察業務;無政戰單位,得依業務需要設監察室或置 監察官。未置監察官編制之單位,由政治作戰輔導長 (官) 兼辦監察業務 。置有監察官兩員以上者,以資深者為首席監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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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