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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第4條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取締,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防部總政戰部負責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之政策策劃與協調督考。 二、陸、海、空軍、聯勤、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國防部 總務局、情報局 (國軍眷區主管單位) 負防止所屬眷區違章建築及處 理拆除之責。 三、軍管區司令部對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拆除,負治安維護督導之責,如 有發生治安情事之虞時,應適時協調有關單位處理。 四、憲兵司令部負責督導各地區憲兵隊,於軍方眷區主管單位執行眷區違 章建築拆除工作時,提供兵力支援現場治安秩序之維護。 五、國軍眷村列管單位及眷村自治會負責查報眷區內違章建築之責,如發 現有違章建築情事時,應立即通知停工,並報告眷區主管單位依法處 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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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